民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民泰」), 乃保险中介人 (保险经纪牌照号码: FB1459), 明白就代阁下安排保险事宜,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下称『条例』)收集、持有、处理,使用和/或转移个人资料承担有关责任。若客户点击“同意本政策”或勾选与此具有类似含义的选项,或主动登录、确认、同意、接受、使用网页或移动应用及我们提供的相关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我们按照本声明(包括更新版本)收集、使用、储存、共享、转让和披露个人信息。
民泰按照条例, 说明所收集或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持有人,受保人, 中介人及受益人),可能会使用、存储、处理、转移、或披露或分享致以下各强制性的目的:
(1)处理保险申请, 产品及服务的事宜;
(2)协助民泰所授权之服务供应商向民泰和/或客户提供上述目的之服务;
(3)处理和确定保险申请书、理赔,及持续提供保险服务;
(4)为相关保险产品进行具参考用途之医疗或健康调查;
(5)从事核实身份和/或信贷审查和/或追收债务;
(6)处理付款事宜和直接付款授权书;
(7)管理、调查和分析任何索偿事宜、诉讼和/或针对客户的诉讼,以及行使民泰根据保险条款赋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位权;
(8)从事统计资料或用于会计事务;
(9)从事研究、保险调查及开发产品和设计之分析;
(10)履行任何对民泰具有约束力不论本地或海外法律、相关保险公司法规、守则或指引之披露要求;
(11)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命令和包括但不限于保监处,香港保险业联会,核数师,政府机构 和政府成立之相关监管机构对 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法要求;
(12)协助民泰的实质或建议受让人评估有关之转让交易;及
(13)与上述有关的其他用途。
敬请注意: 如阁下不向民泰提供个人资料,民泰未必能够代阁下安排保险、处理索偿、提供保险产品、服务或处理阁下的要求。
民泰所收集或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特别是姓名和联系资料,如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邮政 地址,可能会用以提供民泰的营销材料,并进行有关民泰的保险及/或金融产品及服务和/或其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直接营销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促销,推广或销售民泰或联营公司有关保险 或财务或投资产品或服务)。如果你不同意接收有关直销通讯,请书面提出“选择退出”邮寄到下列地址.
致: 民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资料私隐主任
地址 : 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3楼3312室
如客户没有“选择退出”的要求,其保险申请书及于民泰处理之保单持续生效将被视为不反对民泰将其个人资料使用于此直接营销目的。
如客户日后想取消民泰的任何直接营销或推展活动, 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绝接收市场推广资讯”, 并邮寄到上列地址通知本公司资料私隐主任。
民泰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将予以保密,但可能会与以下香港境内或境外人士分享:
(1)任何公司, 中介人,或任何其他从事与保险或再保险业务有关的公司;
(2)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法律顾问、调查员、公证行、再保险公司、医疗和康复顾问、紧急救援公司、网络医生集团、医疗意见顾问、测量师、专家、维修人员、会计师和数据处理员;
(3)任何为民泰业务操作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银行或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包商、银行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4)民泰或任何联营公司在遵守由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当权者推行的法规、守则或指引及履行法律责任时需要向其披露之任何人士;
(5)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在违约情况下,任何债务追收机构或办理索偿理赔或调查服务公司;
(6)为客户尽职调查或打击清洗黑钱的筛选之风险智能供应商;
(7)如客户没有 “选择退出”的要求,与民泰保持业务转介或其他安排上之其他银行/金融机 构、商业或慈善组织作为直销通讯用途;
(8)根据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受权之任何人士;及
(9)第三方营销服务供应商和保险中介机构作为直销通讯用途。
根据条例的规定,所有客户可联络民泰之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查阅、更正和/或更改自己的个人资料:
致: 民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资料私隐主任
地址 : 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33楼3312室
根据条例的规定,民泰在处理个人资料查阅申请时可向客户收取合理的费用。